
查考案例
不當物業管理影響業權轉 (第七期)
本期向讀者分享的案例,經常為法律界人士引用。案件中所涉及的大廈由於未有妥善管理,被捲入訴訟,或因財務問題,導致業主未能順利將其物業出售,或在完成出售之時必須作出妥善解決有關問題的承諾。案例中亦見大廈業主被迫支付因為不善管理做成的過失的訟費及賠償金額。
案件編號及案例輯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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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9] 1Ch.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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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2QB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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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下終止租約及減租的可能性 (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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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租 (第二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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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2 HKC 64
業主容許法團以不同方式使用天台 可否構成逆權侵佔 (第三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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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涉及「聯權共有產權」的債務糾紛 (第九期)
在普通法下,業權共有的形式主要分為兩種: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及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兩者最大的分別在於繼承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在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下,當其中一位業主離世,該業主的業權會自動全數歸予其他仍在世的業主。相反,在分權共有下,逝世業主的業權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並可按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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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1) 70 E.R.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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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管有 (第十五期)
逆權管有(又名「逆權侵佔」,英語:adverse possession)是來自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意指「逆權管有人」在未經「業權擁有人」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對方土地超過《時效條例》中的法定時限,該業權擁有人失去提出收回該土地的訴訟權及該土地的擁有權,而該逆權管有人則在不用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之下取得該土地的「管有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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