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享明 先生

律師

香港執業律師,香港浸會大學客席講師,香港浸會大學基金榮譽會董,港澳獅子會總會法律顧問及憲章小組主席,香港黑龍江經濟合作促進會董事,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執行委員。曾被委任為暫委裁判司及香港律師會刑事委員會及紀律小組檢控官。於1990年至1997年間協助「職業訓練局」舉辦多屆律師事務所從業員的在職法律培訓。亦曾多次以「建築物管理」為主題,作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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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號文章:

因不滿意管理公司的服務表現
法團議決終止管理公司的服務合約
管理公司可否以「禁制令」阻止「被解約」

業主容許法團以不同方式使用天台 可否構成逆權侵佔

供水喉管藏於大廈公眾位置「管理供水喉管責任誰屬?」

業主立案法團的角色、權利與義務 —
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需否為錯失承擔個人責任 —
法團管理委員會的整體決定不屬個人責任

律師履行聘約的專業責任

追討欠租
終止委任機制
飼養寵物

誰都沒有權更改公契訂立的 大廈開支分攤比例

業主在公眾地方「架設喉管」的權利/限制

專家報告 vs 專家證人

大廈進行大維修必須注意的招標程序及法律效力

商場舖位申請供電的相關程序及處理通識

服務合約的終止條款

鄰居起火 殃及池魚 的索償

法團及管理公司為檢查及維修公眾設施而進入私人單位的
法律權利及對受影響業主的責任

僭建冷氣機散熱器對鄰居構成滋擾 法團是否有權處理

如何終止大廈公契指定的大廈管理公司

滲水索償的答辯門檻

法團的採購

大廈漏水投訴 切勿掉以輕心

專題案例分享 - 消防安全

大廈的升降機維修保養責任誰屬

運用法團財政去支付委員的訟費責任
珍惜「業主大會」所發佈的訊息 不要隨便交出你的授權票

經理人的責任

不當物業管理影響業權轉讓

法團的會議

考慮訴訟的代價 - 管理委員的避彈衣

有關工程的賄賂量刑案例
公眾地方的「佔用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大廈防水層的維修保養責任

法團的財政 - 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

規範「物業管理」